隨地吐痰得人憎告示 |
我上幼稚園上午班時,是祖母帶我上學的。
上學之前,祖母會先去一間鄰近幼稚園的茶居喝早茶。
六十年代的香港有很多這類僅有一兩個鋪位大小的茶居。
現在回想,朝朝喝完茶才上學,真是幸福!
在這段幸福日子中,我最難忘的一個情景是,
我能讀出貼在茶居內的
一個由市政事務署發出的告示:
“隨地吐痰得人憎,罰款二千有可能,
傳播肺癆由此起,衞生法例要遵行”
很多茶客和茶居的員工都稱讚我很聰明,
能認識這麼多字。
(其實聽人唸過三兩遍,
即使不懂那些字也能唸出來,
再者,認識那幾個字也不難,
真的不能小看幼稚園學生!)
或許這些大人喜歡逗小孩,
用意是鼓勵他們好好上學堂學習吧!
但我其實真的明白這個告示第一句的意思:
隨地吐痰真的好得人憎的。
茶居裡每張桌子下都有一個痰盂,
但仍然看到很多茶客隨地吐痰,實在很邋遢。
那時市民的整體衛生水平較低。
政府需要用重罰來阻止市民亂吐痰。
1960年代的二千元罰款算是重罰。
經過二三十年的漫長公民教育,
市民的衛生意識有了很大提高。
現在幾乎沒有人隨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了。
而那些年的“得人憎”的告示,
現在也沒有人會想再看到了。
沒有留言:
發佈留言